为进一步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结合“夏季”行动工作部署,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切实维护生态平衡,不断加强社会面巡防力度,持续扩大关于禁渔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近日,西昌公安连续破获几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今天向大家公布几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警示案例
注意认真阅读哦
近期,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携带捕鱼用的拦河网,到河里下网捕鱼时被西昌公安联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检查组当场查获,西昌公安民警当场传唤其接受调查,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西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捕鱼用的渔网为禁用渔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月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邱某与王某某携带两个头灯、一个电瓶、两根自制长杆渔网、一个塑料水桶前往安宁河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对安宁河内的野生鱼进行非法捕捞,两人总计非法捕捞约一小时,非法捕获野生鱼62条,被西昌公安联合执法组巡逻时发现,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邱某、王某某。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邱某和王某某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期,西昌公安在安宁河流域巡查时,发现高某某正在撒网捕鱼。民警随即将涉案嫌疑人高某某控制,当场查非法捕获水产品野生鱼284条、渔网4副,依法传唤其至市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依法聘请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经西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单层刺网4副均属于禁用渔具;认定非法捕获渔物有鲤鱼1尾、鲫鱼1尾、宽鳍鱲2尾、短尾副鳅1尾、鳑鲏20尾、台湾泥鳅10尾,白鲦34尾、鰕虎鱼55尾、棒花鱼99尾、麦穗鱼61尾,共计284尾。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期,杨某隆和杨某武因玩耍无聊,便相约至一位长辈家鱼塘撒网捕鱼整烧烤吃,遂提出去安宁河流域捕鱼的想法,便将长辈家鱼塘的1副撒网带到安宁河岸边,进行非法捕捞。
两人在收获后返回途中,被西昌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挡获,并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野生鱼21条及渔网1副。
经西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杨某隆和杨某武捕鱼用的撒网为禁用渔具,认定的渔获物有棒花鱼12尾、白鲦6尾、麦穗鱼3尾,共计21尾。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隆和杨某武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期,袁某某来到安宁流域将两副渔网下在河里捕鱼,在捕鱼过程中被西昌公安民警巡查时当场挡获,查获非法捕捞工具渔网2副。
经西昌市农业农村局鉴定,其使用的2副渔网均为三重刺网,认定该二种渔具均属于禁用渔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对其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希望大家能从以上案例中
得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从而更好地守护我们的生态资源
长江十年禁渔期
让我们一起呼吁
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